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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4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连州金泰玻璃有限公司与阮志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州金泰玻璃有限公司,阮志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4民初1141号原告:连州金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连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5608520766。法定代表人:陈练辉。诉讼委托代理人:潘旭静。诉讼委托代理人:黄小莲。被告:阮志通,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证号码:×××1431。原告连州金泰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阮志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连州金泰玻璃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连州金泰玻璃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连州金泰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少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