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2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文玲与楼叶娜、陈举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玲,楼叶娜,陈举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民初2536号原告:陈文玲,女,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龙岩面粉加工厂退休职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楼叶娜,女,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住址。被告:陈举炳,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福建省闽侯县,现住址。原告陈文玲与被告楼叶娜、陈举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叶娜、陈举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文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楼叶娜、陈举炳归还陈文玲借款本金37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72600元。诉讼过程中,陈文玲变更诉讼请求:楼叶娜、陈举炳归还陈文玲借款本金27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止的利息54600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至2012年期间,楼叶娜、陈举炳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五次向陈文玲借款合计37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现陈文玲向楼叶娜、陈举炳提出返还借款,楼叶娜、陈举炳已出走一年。陈文玲经多次向楼叶娜、陈举炳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楼叶娜、陈举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陈文玲与楼叶娜、陈举炳系朋友关系。楼叶娜与陈举炳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5年1月1日登记结婚。陈文玲与楼叶娜、陈举炳之间有四笔借贷往来,详细情况如下:1.2010年8月,楼叶娜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文玲借款50000元,并于2010年11月7日向陈文玲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楼叶娜自借款后按月利率1.5%即每月750元向陈文玲转账支付借款利息至2015年4月;2.2010年11月9日,楼叶娜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文玲借款20000元,并于2011年1月19日向陈文玲出具借条一张,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楼叶娜自借款后按月利率1.5%即每月300元向陈文玲转账支付借款利息至2015年4月;3.2011年11月28日,楼叶娜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文玲借款100000元,并于2011年12月1日向陈文玲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楼叶娜自借款后按月利率2%即每月2000元向陈文玲转账支付借款利息至2015年4月;4.2012年11月19日,楼叶娜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文玲借款100000元,并向陈文玲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楼叶娜自借款后按月利率1.5%即每月1500元向陈文玲转账支付借款利息至2015年4月。前述借款本金合计270000元,楼叶娜均在借条上签署了其本人及陈举炳的名字。陈文玲经多次向楼叶娜、陈举炳催讨借款本息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楼叶娜尚欠陈文玲借款本金270000元,有借条和利息支付凭证为据,事实清楚,予以认定。前述借款系楼叶娜与陈举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经陈文玲催讨,楼叶娜与陈举炳未及时偿还借款,显属违约,应限期共同偿还。陈文玲要求楼叶娜、陈举炳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70000元和该款从2015年5月起至2016年4月止的利息546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予以支持。楼叶娜、陈举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楼叶娜、陈举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陈文玲借款本金270000元,同时一并支付从2015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止的利息54600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39元,由楼叶娜、陈举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三 凤人民陪审员 叶 欣人民陪审员 严 晓 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珺滢(代)附: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缴交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