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行审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与玉环县平安汽车驾驶培训学校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玉环县平安汽车驾驶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21行审431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蔡其方,局长。被执行人玉环县平安汽车驾驶培训学校,住所地玉环县文旦良种繁育场(漩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岩珠。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玉土资城执罚【2010】7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于2007年3月,未经批准,擅自在玉环县芦浦工业区文旦实验场土地上填土并建房用于做训练场地和门卫用房。经查实,被执行人总用土地面积1562.81㎡,其中建筑占地面积362.73㎡,建筑面积362.73㎡,现状为二幢一层及四间一层砖混房屋。经玉环县国土资源局规划中心确认,该地块已经玉2005年整理第七批次农转用。非法占用地类为建设用地,规划分区为建设留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362.73㎡;3.并对非法占用的土地1562.81处以20元/M2罚款,计人民币31256元。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5月25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仅缴纳了31256元的罚款,对玉土资城执罚【201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其他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362.73㎡。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玉土资城执罚【2010】7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行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土资城执罚【201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号中,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362.73㎡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玉环县芦浦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必贵审 判 员 方玲艳审 判 员 蔡庆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