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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江根祥与建鸥市顺鑫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根祥,建鸥市顺鑫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财保59号申请人:江根祥,男,汉族,1955年2月12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申请人:建鸥市顺鑫物流有限公司,男,住所地:福建省建鸥市中国笋竹城C区8号。法定代表人:江志辉。申请人江根祥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鸥市顺鑫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查封,保全价值共计人民币100000元,担保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根祥与被申请人建鸥市顺鑫物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江根祥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建鸥市顺鑫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闽H×××××号车辆,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建鸥市顺鑫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闽H×××××号大型货车一辆,保全金额人民币100000元。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江根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何伟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