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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辖终1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四川广播电视台与程楹修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广播电视台,程楹修,成都柏年康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温江分公司,成都柏年康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18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成都市东城根上街**号成都证券大楼*****层。法定代表人:陈华,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楹修,男,汉族,1991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审被告:成都柏年康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温江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凤巷8号。负责人:杨雯露,职务不详。原审被告:成都柏年康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69号4楼A35号。法定代表人:张健,职务不详。上诉人四川广播电视台因与被上诉人程楹修、原审被告成都柏年康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温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柏年温江分公司)、成都柏年康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年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民初139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川广播电视台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成都市高新区,柏年公司住所地在成都市青羊区,柏年温江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以柏年温江分公司确定管辖法院。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或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柏年温江分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具备被告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关于“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上诉人四川广播电视台和原审被告柏年公司、柏年温江分公司各自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程楹修选择向原审被告柏年温江分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起诉,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琳珊审判员  李加红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菊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