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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14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万信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星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万信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星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14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万信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6453524-0),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120号。法定代表人徐雪娣,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星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3698252-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大岙。法定代表人徐亚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万信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星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星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万信物流有限公司执行款7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144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