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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7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顾建东与孙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峰,顾建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7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建东。上诉人孙峰因与被上诉人顾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孙峰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立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代理审判员  孙楚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芮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