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终7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顾建东与孙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峰,顾建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7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建东。上诉人孙峰因与被上诉人顾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孙峰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立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代理审判员 孙楚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芮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