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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1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土生诉汤鼎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土生,汤鼎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1363号原告刘土生,男被告汤鼎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土生诉被告汤鼎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土生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土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刘土生承担。审 判 员  龙 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闻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