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土生诉汤鼎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土生,汤鼎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1363号原告刘土生,男被告汤鼎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土生诉被告汤鼎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土生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土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刘土生承担。审 判 员 龙 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闻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