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7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黄小昧与被告李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昧,李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7民初295号原告:黄小昧。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燕。被告:李建辉。原告黄小昧与被告李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黄小昧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黄小昧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小昧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黄小昧负担。审 判 长 肖军山审 判 员 周丽嫦人民陪审员 李晓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慧娟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