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1124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小斌与王海利离婚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4执186号申请人李某,男,1985年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女,1986年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已按照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1民终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柳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