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2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奥可维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29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奥可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刘钧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美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李金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6民初7144号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明源(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