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83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苏通宇锻压有限公司与常熟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通宇锻压有限公司,常熟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8373号之一原告江苏通宇锻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蒲黄路12号。法定代表人黄军虎,总经理。被告常熟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嘉兴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世洪,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通宇锻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宇公司)与被告常熟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宇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意见,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通宇锻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60元,由原告江苏通宇锻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智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诗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