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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民初3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阮文劲与清远市清城区东城佳合建材商店、刘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文劲,清远市清城区东城佳合建材商店,刘玄,刘修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02民初3049号原告:阮文劲,男,1991年4月13日,住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41X。委托代理人:阮利锋,广东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凤娟,广东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市清城区东城佳合建材商店,经营场所:清远市清城区、7号御景东方四号楼首层09号之一。经营者:刘玄,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037。被告;刘玄,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037。被告:刘修平,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2513。原告阮文劲诉被告清远市清城区东城佳合建材商店、刘玄、刘修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文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清远市清城区东城佳合建材商店、刘玄、刘修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阮文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远市××东城佳合建材商店返还购物款19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时止);2、被告刘玄、刘修平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清远市清城区东方天城小区9栋1807号房屋业主,2015年11月1日,因家居装饰需要到清远市清城区东城佳合建材商店订造特定型号的橱柜与衣柜,当天向其支付定金7500元(其中橱柜定金5000元、衣柜定金2500元)。约定元旦前向原告交付指定货物。2015年11月14日,原告又通过银行转账向清远市××东城佳合建材商店付清余款11500元,被告当即开出收据。交货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交付货物,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2016年5月,经原告多次询问,被告刘修平明确告知因资金链断裂,无法交货。被告刘玄是清远市××东城佳合建材商店的业主,应以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修平作为实际经营人(业务洽谈与材料的签发均由刘修平完成,且刘修平与刘玄是父子关系)应当对清远市××东城佳合建材商店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作出判决。原告阮文劲提供的证据如下:1、身份证、个体工商户登记资料,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收款收据、银行转账凭证,拟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橱柜和衣柜货款;3、证明,拟证明被告因资金链断裂,无法交货。被告清远市××东城佳合建材商店、刘玄、刘修平没有向本院作出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阮文劲因装修清远市清城区东方天城小区9栋1807号房屋需要,向被告清远市××东城佳合建材商店订购了橱柜和衣柜各1个,于2015年11月1日转账支付橱柜定金5000元和现金支付衣柜定金2500元,并由清远市××东城佳合建材商店向其出具7500元的收款收据。2015年11月11日,原告再次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清远市××东城佳合建材商店支付剩余货款11500元,并由被告清远市××东城佳合建材商店向其出具收据。原告前后共向清远市××东城佳合建材商店支付了19000元,但被告一直没有向原告提供橱柜与衣柜,经原告催收货物,被告刘修平于2016年5月向原告出具证明一张,证明清远市××东城佳合建材商店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向原告交付货物。另查明,清远市××东城佳合建材商店的工商登记经营人是刘玄。本院认为,原告阮文劲向被告清远市××东城佳合建材商店订购橱柜与衣柜,并向被告支付了19000元,被告应当向原告交付货物,但被告在收款后没有向原告交付货物,现原告要求退回货款与定金,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被告清远市××东城佳合建材商店的登记经营者是刘玄,因此,该退款责任应当由刘玄承担。至于利息,原告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因被告原告最后一笔款项是于2015年11月11日交付给被告的,而被告一直未能向原告交付货物,因此,原告主张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年利率24%计算,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计算方式,虽然原告交付的7500元是定金,但原告没有要求定金法则进行计算违约责任,而是要求被告支付款项利息,因此,利息只能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原告认为刘修平与刘玄是父子关系,业务是由刘修平与原告洽谈完成,刘修平是实际经营人。本院认为,被告刘修平只是向原告出具证明,证明清远市××东城佳合建材商店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向原告交付,但并没有说其本人承担退款责任,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刘修平是实际经营人,因此,原告主张刘修平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清远市清城区东城佳合建材商店的经营者刘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阮文劲19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阮文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元,由清远市清城区东城佳合建材商店的经营者刘玄负担1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盘润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敏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