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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6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成某与汪某、辛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1,汪某,辛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6民初573号原告成某1,男,汉族,住天水市。法定代理人成某2,男,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闫某,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男,汉族,住天水市。被告辛某,男,汉族,住礼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公司,住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盘旋东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1诉被告汪某、辛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1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成某1承担。审 判 长  孙 林审 判 员  苟鸣鹤代理审判员  赵奇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