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22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湖北省某网络有限公司与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某网络有限公司,程某,阳新县某运输有限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2264号原告:湖北省某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鹏程,湖北睿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丛峰,湖北睿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男。被告:阳新县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经理。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湖北省某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某、阳新县某运输有限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省某网络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某网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省某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湖北省某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贤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