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22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何军与林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军,林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嵊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22执159号申请执行人何军。被执行人林君。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何军与被执行人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标的款76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864元,申请执行费104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其所有的“浙嵊渔运80605”船于2016年3月24日被宁波海事法院查封,其它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信平审 判 员 欧海军审 判 员 陈燕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洪明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