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财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光斗与宣善军、王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光斗,宣善军,王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财保133号申请人:李光斗,男,1968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代理人:李杏花,女,1968年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系申请人李光斗的妻子。被申请人:宣善军,男,1972年5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申请人:王群,女,1973年9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申请人李光斗与被申请人宣善军、王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光斗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宣善军、王群价值8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光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押、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宣善军、王群价值80万元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李光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且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谢华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