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蔡全虎与赵小会买卖合同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全虎,赵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蔡全虎。被执行人赵小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267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蔡全虎与赵小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小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4187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赵睿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