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安市仑苍翔龙超市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仑苍翔龙超市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844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L。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安市仑苍翔龙超市,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商新技术园。经营者:洪燕龙。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仑苍翔龙超市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