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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名扬映画(北京)传媒有限公司与厦门安和鸿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名扬映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市安和鸿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厦门大峡谷影视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区对月行风咖啡馆,厦门市天下集美文广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安和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影视产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1020号原告:名扬映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李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玉林,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安和鸿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法定代表人:蔡拥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永平,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大峡谷影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火炬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曾云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庆华、涂添禄,福建天衡联合���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集美区对月行风咖啡馆,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经营者:汪菲。委托代理人:涂添禄,张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天下集美文广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法定代表人:林光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集森、彭丽娜,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安和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法定代表人:江栋恒,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莘,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影视产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法定代表人:詹朝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艳、肖京,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名扬映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安和鸿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厦门大峡谷影视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区对月行风咖啡馆、厦门市天下集美文广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安和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影视产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名扬映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市安和鸿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厦门大峡谷影视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区对月行风咖啡馆、厦门市天下集美文广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安和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影��产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名扬映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馨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