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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3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蓝益坤与冼国坚、谢奋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益坤,冼国坚,谢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83执797号申请执行人:蓝益坤,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冼国坚,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谢奋文,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蓝益坤与被执行人谢奋文,冼国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肇要法金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奋文,冼国坚逾期无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蓝益坤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蓝益坤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奋文,冼国坚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财产合共人民币230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该清单或通知属本裁定书组成部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义雄审判员  麦智周审判员  赵伟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伍振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