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执异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济南齐信德朝工贸有限公司与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齐信德朝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执异5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家显,该××经理。委托代理人:陆长安,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济南齐信德朝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德朝,该××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德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德州仲裁委)德仲裁字(2015)第153号裁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远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誉远公司称,1、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更不可能签订仲裁协议。誉远公司从未与济南齐信德朝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信公司)签订过裁决书所称的2014年10月8日的合同书,合同书及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并非誉远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誉远公司与齐信公司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仲裁条款。合同书第十一条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裁决。”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工程所在地齐河县华店镇并无仲裁委员会,合同书第十一条的约定属约定不明,不能据此确认德州仲裁委对此案有管辖权,该仲裁程序及裁决书的作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2、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德州仲裁委未经法定程序告知誉远公司选定仲裁员,而是在庭审当日随意指定了两位仲裁员,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程序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程序。3、合同书上加盖的誉远公司华店镇华中社区张博士片区项目部印章并非誉远公司在菏泽市公安局备案的项目印章,是伪造的。综上,德州仲裁委对此案无管辖权,仲裁裁决违背了法定程序,属枉法裁决,请求对德州仲裁委德仲裁字(2015)第153号裁决书不予执行。本院查明,2014年10月8日,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店镇华中社区张博士片区项目部(以下简称誉远公司项目部)、与齐信公司签订了《合同书》,约定因建设工程需要誉远公司项目部向齐信公司购买木材,并约定了木材价格、供货方式等,另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裁决(工程所在地未设立仲裁机构的,则提交工程地上一级行政辖区设立的仲裁委员会)。该合同书由誉远公司项目部签章并有李国友签名,齐信公司加盖了印章。合同签订后,齐信公司按约定供应木材,后双方发生纠纷,齐信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德州仲裁委申请仲裁,同日,德州仲裁委受理该案。2015年11月2日,德州仲裁委用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誉远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地邮寄了仲裁员名单、选定仲裁员回执、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等法律文书,该快递回执单显示2015年11月5日签收。2015年12月10日,德州仲裁委用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誉远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地邮寄了组庭、出庭通知书,该快递回执单显示2015年12月14日签收。2016年4月18日,德州仲裁委用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誉远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地邮寄了出庭通知书,该快递回执单显示2016年4月21日签收。2016年5月5日,德州仲裁委用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誉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邮寄了出庭通知书。2016年5月11日,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2016年5月18日,仲裁庭裁决誉远公司支付齐信公司货款801841.6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对誉远公司的异议理由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具体分析如下:一、关于誉远公司提出的与齐信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没有仲裁协议的异议理由。誉远公司项目部与齐信公司在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约定表述为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工程所在地的齐河县无仲裁委员会,齐河县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德州市设立有仲裁委员会即德州仲裁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规定,德州仲裁委应视为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合同书约定仲裁条款的效力是否及于誉远公司,属于仲裁庭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裁量认定的范畴。所以,誉远公司提出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没有仲裁协议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誉远公司提出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异议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法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本案中德州仲裁委受理齐信公司的仲裁申请后,向誉远公司的住所地邮寄了仲裁员名单、选定仲裁员回执、仲裁规则等法律文书,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向当事人发送的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邮寄至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住所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德州仲裁委已告知誉远公司选定仲裁员,誉远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德州仲裁委主任为誉远公司指定仲裁员符合相关规定。因此,誉远公司提出的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三、关于誉远公司提出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异议理由。在异议审查过程中,誉远公司提交了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印章刻制中心备案的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齐河华店镇张博士片区工程管理部的印章,但此印章并不足以认定合同书中加盖的印章是伪造的。因此,誉远公司认为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异议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誉远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予执行德州仲裁委员会德仲裁字(2015)第153号裁决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效谦代理审判员 谢新磊代理审判员 吴景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娣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