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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执6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民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立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民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立成,谢文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02执6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法定代表人:王辉,系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诗龙,系该××员工。被执行人:深圳市民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蔡如造。被执行人:徐立成。被执行人:谢文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民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立成、谢文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徐立成的银行账户存款8286元、被执行人谢文婉的银行账户存款9716.37元(上述案款共计18002.37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依法分别查封被执行人谢文婉、徐立成所有的车牌照为粤B×××××、粤B×××××、粤B×××××、粤B×××××小型车辆(上述车辆查封期限2年,均未实际控制)。除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将执行查控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案款18002.37元及被执行人的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铭琛审 判 员  于 文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生亚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