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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4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李耿峰、富阳恒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4900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富阳恒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富兴纺织有限公司、李耿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外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人民币本金9991958.93元及相应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87112元、执行费7828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耿峰名下的位于本区孙权路46号506、606室房产已拍卖处置,拍卖价款支付相关费用后实际支付申请人案款1078922元,李耿峰名下的位于银湖街道云水山居怡景轩4号303室房产另案正在处置,其名下牌号为浙A×××××车辆另案已查封,因涉及抵押暂不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富阳恒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登记信息,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杭州富兴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另案正在处置,相关执行情况已回告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490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