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卫某某与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某,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1584号原告卫某某,男,生于1960年2月6日,汉族,高中文化。被告杜某某,女,生于1977年8月1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某诉被告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卫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育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军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