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2民初3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晋江市灵源勇亮服装印花厂与陈纲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灵源勇亮服装印花厂,陈纲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3659号原告:晋江市灵源勇亮服装印花厂,经营场所晋江市灵源街道大山后社区进仕路***号,注册号350582603574366。经营者:李兵。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水波,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燕燕,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纲,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原告晋江市灵源勇亮服装印花厂(以下简称“勇亮印花厂”)与被告陈纲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晋江市灵源勇亮服装印花厂的委托代理人施燕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勇亮印花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陈纲偿付加工款4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实与理由:陈纲因经营需要委托勇亮印花厂加工印花,2015年8月21日,双方经对账,陈纲确认结欠印花加工款4万元,并在欠款凭证上签字确认。后陈纲未能支付款项,至今尚欠勇亮印花厂4万元。对此,勇亮印花厂向本院提供欠款凭证一份,证实陈纲结欠其加工款4万元的事实。陈纲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被告陈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及举证、质证,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陈纲因经营需要委托勇亮印花厂加工印花,双方于2015年8月21日对账,陈纲确认结欠印花加工款4万元。后陈纲未能支付款项,至今尚欠勇亮印花厂加工款4万元。勇亮印花厂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勇亮印花厂与陈纲之间的加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陈纲拖欠勇亮印花厂加工费4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承担清偿责任;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加工款支付期限,陈纲在勇亮印花厂起诉催告后仍未支付货款,事实上构成违约,勇亮印花厂请求陈纲支付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依法在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判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范围内予以支持。陈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晋江市灵源勇亮服装印花厂加工费4万元及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陈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忠楚代理审判员  舒 旋人民陪审员  曾文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关 恒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