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0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陈莉与付泽民,谭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莉,付泽民,谭洪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2456号原告:陈莉,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委托代理人谭华林,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泽民,男,1970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被告:谭洪杰,女,1981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住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莉与被告付泽民、谭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莉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陈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红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