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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任某与杨某、邬某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杨***,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号申请执行人任***。被执行人杨***。被执行人邬***。申请执行人任***与被执行人杨***、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邬***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杨***在中国工商银行府谷县支行****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邬***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邬***在中国工行银行府谷县支行*****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五、本次冻结到期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培 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