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3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3刑初184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户籍地:韶关市武江区。2016年5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6)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秋晨、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12月上旬,被告人李某在其位于韶关市武江区某路某号某房的住处先后四次容留陈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注射毒品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尿液检测结果指认照片、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东河派出所韶公浈(东)勘(2016)46号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及注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雪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海威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