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5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马麟与李国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麟,李国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5036号申请人马麟,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国栋,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马麟因与被申请人李国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李国栋驾驶的轿车一辆及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提供案外人王效青()所有的鲁G***32号汽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案外人王效青提供担保的鲁G***32号汽车一辆;扣押被申请人李国栋驾驶的轿车一辆;冻结被申请人李国栋在银行的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中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