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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刑更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龙江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江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769号罪犯龙江伟,男,四川省洪雅县人。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龙江伟因犯抢劫罪,经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9日以(2005)眉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龙江伟未上诉。刑期自2005年1月28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7年8月2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川刑执字第86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8月27日起至2024年8月26日止;2009年1月7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成少刑执字第5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0年11月3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成少刑执字第101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2年11月22日,本院以(2012)自刑执字第48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5年3月27日,本院以(2015)自刑执字第22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8年5月26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龙江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龙江伟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所犯罪行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龙江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应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江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7年7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昌华审 判 员  郭庆春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