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1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钟记娃与周忠喜劳务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记娃,周忠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1民初644号原告钟记娃(又名钟计娃),男。委托代理人钟鹏,男,系原告钟记娃之子。被告周忠喜,男。原告钟记娃与被告周忠喜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钟记娃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记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钟记娃负担。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