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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王满喜、葛长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满喜,葛长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633号申请执行人王满喜,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葛长有,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一初字第010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葛长有银行存款13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少  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浩(实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