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民终2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姚干胜与江苏瀛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瀛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姚干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29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瀛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耿伙村7组。法定代表人:王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火,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干胜,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加怀,建湖县沿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江苏瀛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干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5民初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姚干胜于2016年9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姚干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5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姚干胜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姚干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姚干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东代理审判员 谢超亮代理审判员 秦广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