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4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唐山关键要素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与马俊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关键要素保健食品有限公司,马俊武,唐山童颜保健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4民初1235号原告:唐山关键要素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林西机场道8-2。法定代表人:王小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俊武。第三人:唐山童颜保健品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北区长宁道15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章,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李玉勇,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山关键要素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俊武,第三人唐山童颜保健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关键要素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被告马俊武、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山关键要素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告向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长劳裁字第11号仲裁裁决书,裁定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工资17330元,经济补偿金2700元。因被告不是原告处的职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是第三人处的职工,双方已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并且被告的工资是由第三人发放,原告对于第三人拖欠工资及双方是否存在其他纠纷不知情。故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依法诉至法院,恳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被告马俊武辩称,一、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马俊武不是原告唐山关键要素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处的职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事实。被告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是第三人处的职工,双方已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因被告手中无劳动合同,无法提供,恳请法院要求第三人提供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证实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三、原告在诉状中称“原告对第三人拖欠工资及双方是否存在其他纠纷不知情”值得商榷。被告与原告有资金往来,原告与王殿林、王殿川有关联。所以对于拖欠被告工资一事不知情,值得重新判定。综上所述,被告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恳请法庭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决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原告依法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支付拖欠被告的工资及赔偿金。第三人唐山童颜保健品有限公司述称,同意原告的起诉书内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被告马俊武与第三人唐山童颜保健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虽然被告质证认为合同封面上被告的名字不是其本人书写,但合同内个人信息和最后的签字系其本人书写,且合同中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及工资待遇等被告也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该两份劳动合同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26日被告马俊武与第三人唐山童颜保健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安排被告马俊武从事店长工作,工作地点为石家庄市桥东区,工资标准为2700元/月。2015年11月26日,双方又续签了劳动合同内容与前一个合同基本相同,合同期限为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被告马俊武工资由第三人唐山童颜保健品有限公司支付,接受第三人的管理。原告唐山关键要素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是负责销售第三人唐山童颜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品的企业,被告马俊武系第三人唐山童颜保健品有限公司处职工,被借调到被告处工作。第三人唐山童颜保健品有限公司按照月基本工资2700元,每月全勤奖100元,饭补每天5元支付工资被告马俊武工资。第三人于2016年1月份给被告补发了2015年7月份的工资,尚未支付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的工资。2016年5月4日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马俊武以唐山关键要素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唐山童颜保健品有限公司为第三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人对以上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仲裁申请作出(2016)长劳人裁字第11号仲裁裁决书。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被告马俊武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第三人提供了劳动,第三人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被告马俊武工资。第三人虽主张被告2015年12月未上班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抗辩不予认可。唐山童颜保健品有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被告马俊武劳动报酬,作为劳动者马俊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马俊武的工资按月基本工资2700元,每月全勤奖100元,饭补每天5元人民币,每月按工作日21.75天计算超过被告马俊武主张的数额,故按照其主张的6个月的工资17330元/6个月*5个月计算为14441.67元。被告马俊武自2014年11月26日起在第三人唐山童颜保健品有限公司工作,第三人未及时支付被告劳动报酬,故唐山童颜保健品有限公司应按一个月标准支付马俊武经济补偿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判决如下:。一、第三人唐山童颜保健品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马俊武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4441.67元;二、解除被告马俊武与第三人唐山童颜保健品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第三人唐山童颜保健品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马俊武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700元;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17141.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唐山关键要素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第三人负担人民币9元,由被告马俊武负担人民币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冰代理审判员 张 欢人民陪审员 徐建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杨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