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2民初4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446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葛海兵、蒋燕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葛海兵,蒋燕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2民初4466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飞龙东路288号。负责人黄震,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茜,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辉,该公司员工。被告葛海兵。被告蒋燕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诉被告葛海兵、蒋燕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闻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安银行委托代理人张茜到庭参加诉讼,葛海兵、蒋燕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的基本事实:1、贷款人:平安银行。2、借款人:葛海兵、蒋燕霞。借款合同编号:BC2015032000001195。3、贷款本金:152500元,已归还34483.15元,剩余118016.85元。4、贷款期限: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5、利率:年息18.1%,逾期利率上浮50%,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6、欠息情况:截止2016年5月4日结欠利息4734.24元。7、实现债权的费用:2000元。8、抵押人:葛海兵。抵押合同编号:BC2015032000001195。抵押财产:沃尔沃牌小型越野客车(苏D×××××,发动机号为)。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公告费等。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是。抵押权证号或登记号:320010879113。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葛海兵、蒋燕霞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18016.85元;2、判令被告葛海兵、蒋燕霞支付贷款利息人民币4734.24元,逾期利息人民币463.86元(截至2016年5月4日止),并支付自2016年5月5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人民币122751.09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总计诉讼标的为人民币123214.95元(截至2016年5月4日止);3、判令如被告葛海兵、蒋燕霞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就其所有的牌号为苏D×××××,发动机号为的沃尔沃牌小型越野客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葛海兵、蒋燕霞继续清偿;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葛海兵、蒋燕霞共同承担。被告葛海兵、蒋燕霞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答辩。对于原告起诉的事实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平安银行与葛海兵、蒋燕霞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平安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后,葛海兵、蒋燕霞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平安银行要求借款人葛海兵、蒋燕霞归还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葛海兵、蒋燕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18016.85元,利息5198.1元(暂算至2016年5月4日),并支付自2016年5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如葛海兵、蒋燕霞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就葛海兵所有的沃尔沃牌小型越野客车(苏D×××××,发动机号为B6304T01041009043)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5元,减半收取1382.5元,由葛海兵、蒋燕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蔡闻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