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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徐连志、刘易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连志,刘易先,于惠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934号申请执行人:徐连志,男。被执行人:刘易先,男。被执行人:于惠晶,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 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