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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4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与被告瞿某1、瞿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瞿某1,瞿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24民初1298号原告:宋某,男,1990年1月8日生,汉族,进贤县人,打工,住进贤县。委托代理人:胡先东,江西飞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瞿某1,女,1997年10月28日生,汉族,进贤县人,打工,住进贤县,被告:瞿某2,男,1967年5月14日生,汉族,进贤县人,务工,住进贤县,系被告瞿某1的父亲。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吴少华,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某与被告瞿某1、瞿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先东、被告瞿某1、瞿某2及委托代理人吴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6年2月,原告与被告瞿某1经万小保介绍相识,2月17日双方定亲,原告因这次婚事,先后给付两被告彩礼128000元,金首饰款12000元。另外,给女方见面礼2800元,给女方亲属红包7000余元,做酒席花费6000余元。后来,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于××××年××月24日分手。为此,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彩礼等,但两被告拒不归还。故要求1、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等人民币155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瞿某1、瞿某2辩称,原告起诉不是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告起诉隐瞒了重要案情,在原告起诉时,被告已经怀孕5个多月。对于彩礼128000元没有意见,金首饰得了。对于见面礼、红包、酒席都是农村的习俗,由于相互履行了人情义务,不存在返还。原告要求返还彩礼与事实不符,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瞿某12016年2月经万小保介绍相识,2月17日举行订婚仪式,同日原告家给付被告家礼金128000元,并给付被告瞿某112000元购买金首饰。后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年××月中旬双方分开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同居生活期间,被告瞿某1怀孕,于2016年8月12日至8月15日在进贤县人民医院引产。××××年××月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前列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彩礼是一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而支付给另一方的财物,如果结婚目的不能达到,给付财物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原告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家彩礼128000元后,原告宋某与被告瞿某1于××××年××月中旬分居,双方未能实现结婚目的,综合双方已在一起同居生活、被告瞿某1怀孕并导致引产的事实,本院酌定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51200元。原告方给付被告瞿某112000元购买金首饰,属原告为表达感情而自愿馈赠被告瞿某1的财物,该赠与财物不予返还。至于给女方见面礼2800元,给女方亲属红包7000余元,做酒席花费6000余元,不属于彩礼范畴,原告要求返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瞿某1、瞿某2返还原告宋某彩礼人民币5120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瞿某1、瞿某2互负给付上述款项的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6元减半收取1708元由原告宋某承担1000元,被告瞿某1、瞿某2承担7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定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