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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资根庭,伍黄生,陈军古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根庭,伍某,陈军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67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资根庭,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6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2012年5月15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3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被告人伍某,又名伍平生,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17日被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被告人陈军古,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南阳,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5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徒刑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资根庭、伍某、陈军古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子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资根庭、伍某、陈军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资根庭、伍某、陈军古于2015年在深圳市多次入户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8月4日5时许,被告人���根庭、陈军古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深圳市福田区巴登街45栋302号房,被告人陈军古使用作案工具将房门打开并在门外望风,被告人资根庭进入房间盗窃被害人叶某一部苹果6手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950元。2、2015年9月18日5时许,被告人资根庭、伍某、陈军古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广发大厦2单元2楼201房,被告人陈军古使用作案工具将房门打开,被告人资根庭、陈军古在门外望风,被告人伍某进入房间盗窃被害人刁某一部苹果5手机及一条铂金项链。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188元。3、2015年9月2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资根庭、伍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深圳市罗湖区红桂二街2号院3栋2楼,被告人伍某使用作案工具将201房房门打开,被告人资根庭、伍某进入房间盗窃被害人罗某人民币10000元、一部黑色苹果6PLUS手机(被害人自述于2014年年底以人民币6000元购买)和一部白色苹果6手机(被害人自述于2015年3月以人民币4000元购买)。后以人民币2300元卖至华强北,赃款二人平分。4、2015年10月3日4时许,被告人资根庭、伍某、陈军古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深圳市福田区巴登街103栋3楼304房,被告人陈军古使用作案工具将房门打开,被告人资根庭、陈军古在门外望风,被告人伍某进入房间盗窃被害人胡某二部华为荣耀6手机。经鉴定,涉案两部手机总共价值人民币2116元。5、2015年10月14日5时许,被告人资根庭、伍某、陈军古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深圳市福田区贝底田106栋3楼302房,被告人陈军古使用作案工具将房门打开,被告人陈军古在门外望风,被告人资根庭、伍某进入房间盗窃被害人郑某一部苹果6(被害人自述以人民币5400元购买)、一部苹果6PLUS(被害人自述以人民币6000元购买)、一部���色苹果5C(被害人自述以人民币3000元购买)、一部白色苹果4S(被害人自述以人民币5400元购买)和人民币4000元。6、2015年10月22日3时许,被告人资根庭、伍某、陈军古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深圳市罗湖区火车站附近某小区,被告人陈军古使用作案工具将1户的房门打开并在门外望风,被告人资根庭、伍某进入房间盗窃一部白色IPAD平板电脑,被告人伍某将IPAD平板电脑交被告人陈军古携带。2015年10月22日7时许,三名被告人回到深圳市福田区巴登街金马时尚酒店门口时,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抓获,民警在三名被告人身上缴获作案工具并缴获一部白色IPAD平板电脑。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资根庭、伍某、陈军古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资根庭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事实基本无异议,但辩称9月18日那单没有盗窃项链;未实施9月23日那单盗窃;10月14日那单没有盗窃人民币4000元现金,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事实基本无异议,但辩称9月18日那单没有盗窃项链;未实施9月23日那单盗窃;10月14日那单没有盗窃人民币4000元现金,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军古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事实基本无异议,但辩称9月18日那单没有盗窃项链;10月14日那单没有盗窃人民币4000元现金,该单被害人自述手机价格过高,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资根庭、伍某、陈军古于2015年在深圳市多次入户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8月4日5时许,被告人资根庭、陈军古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深圳市福田区巴登街45栋302号房,被告人陈军古使用作案工具将房门打开并在门外望风,被告人资根庭进入房间盗窃被害人叶某一部苹果6手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950元。2、2015年9月18日5时许,被告人资根庭、伍某、陈军古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广发大厦2单元2楼201房,被告人陈军古使用作案工具将房门打开,并在门外望风,被告人资根庭、伍某进入房间盗窃被害人刁某一部苹果5手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188元。3、2015年9月2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资根庭、伍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深圳市罗湖区红桂二街2号院3栋2楼,被告人伍某使用作案工具将201房房门打开,被告人资根庭、伍某进入房间盗窃被害人罗某人民币1400余元、一部黑色苹果6PLUS手机和一部白色苹果6手机,后以人民币2300元卖至华强北,赃款二人平分。经鉴定,涉案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8083元。4、2015年10月3日4时许,被告人资根庭、伍某、陈军古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深圳市福田区巴登街103栋3楼304房,被告人陈军古使用作案工具将房门打开,被告人资根庭、陈军古在门外望风,被告人伍某进入房间盗窃被害人胡某二部华为荣耀6手机。经鉴定,涉案两部手机总共价值人民币2116元。5、2015年10月14日5时许,被告人资根庭、伍某、陈军古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深圳市福田区贝底田106栋3楼302房,被告人陈军古使用作案工具将房门打开,被告人陈军古在门外望风,被告人资根庭、伍某进入房间盗窃被害人郑某一部苹果6(被害人自述以人民币5400元购买)、一部苹果6PLUS(被害人自述以人民币6000元购买)、一部红色苹果5C(被害人自述以人民币3000元购买)、一部白色苹果4S(被害人自述以人民币5400元购买)。6、2015年10月22日3时许,被告人资根庭、伍某、陈军古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深圳市罗湖区火车站附近某小区,被告人陈军古使用作案工具将一户的房门打开并在门外望风,被告人资根庭、伍某进入房间盗窃一部白色IPAD平板电脑,被告人伍某将IPAD平板电脑交被告人陈军古携带。2015年10月22日7时许,三名被告人回到深圳市福田区巴登街金马时尚酒店门口时,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抓获,民警在三名被告人身上缴获作案工具并缴获一部白色IPAD平板电脑。上述事实清楚,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IPAD-台、白手套一只、镜子一个、小手灯一个、螺丝钉一个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清单、照片说明书、刑事判决书、查缉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叶某、刁某、罗某、胡某、郑某的陈述;5��被告人资根庭、伍某、陈军古的供述及辩解;6、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8、涉案光盘十一张。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资根庭、伍某、陈军古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于2015年9月18日盗窃铂金项链一条及2015年10月14日盗窃人民币4000元现金的指控,仅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三被告人均予否认,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三被告人对此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资根庭、伍某于2015年9月23日在罗湖区红桂二街盗窃的指控,被告人伍某曾供述称2015年9月20几号的一天凌晨5时许,其和���资在罗湖区红桂路一个小区的某房间偷了现金人民币1400多元、一部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白色苹果5S手机,后两部手机销赃得款约人民币2300元,加上现金,每人各分得人民币1800元;另有案发现场附近监控录像在案发时段拍摄到被告人资根庭、伍某;结合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足以认定。关于现金的数额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就低采信被告人伍某的供述;关于本单被盗苹果手机的型号,考虑被告人有盗窃多部苹果手机的经历,故采信对被盗物品更为熟悉的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资根庭、陈军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本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当庭基本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资根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伍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三、被告人陈军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四、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菁菁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明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