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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3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肇庆市国土资源局与陈荣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市国土资源局,陈荣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3执100号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表人曾泰。被执行人陈荣希,男,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永安。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陈荣希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鼎法行非诉审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裁定对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国土资源局的肇国土资执法罚(2014)2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被执行人陈荣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及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粤1203执1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志文审 判 员  张绍煌人民陪审员  吴振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明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