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02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河南省项城市防水防潮公司集宁分公司与马文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项城市防水防潮公司集宁分公司,马文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52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项城市防水防潮公司集宁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负责人:赵凤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文金,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委托代理人:沈向东,内蒙古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集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书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40000元,剩余工程款609225元,申请执行人放弃9225元后,被执行人将于2016年10月15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履行意见且愿意放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438.3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聂文堂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