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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3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元支行与福建省三明东鑫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三福水泥有限公司、三明市鸿进贸易有限公司、黄承锦、赖云艳、李洋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元支行,福建省三明东鑫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三福水泥有限公司,三明市鸿进贸易有限公司,黄承锦,赖云艳,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4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元支行,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负责人庄顺滨,行长。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东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黄承锦,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三福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李晓东,总经理。被执行人三明市鸿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唐志强,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承锦,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赖云艳,女,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李洋,男,199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元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东鑫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三福水泥有限公司、三明市鸿进贸易有限公司、黄承锦、赖云艳、李洋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三福水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明市三元区的房产,因该房产暂时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生龙审判员  罗新荣审判员  陈泽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