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辖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淑荣,赵鹏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辖115号原告:宗淑荣,女,1950年5月25日出生。被告:赵鹏翀,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原告宗淑荣与被告赵鹏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宗淑荣诉称,2016年5月21日12时20分,赵鹏翀把空调外机安装在宗淑荣房批示之内,侵占宗淑荣宅基地,导致宗淑荣掏厕所出入困难。赵鹏翀一家四口私自闯入宗淑荣大铁门内,用石头将大铁门砸坏,无法修理,并毁坏摄像头2个及设备。故宗淑荣诉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赵鹏翀赔偿其新门购置费及安装费用等。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赵鹏翀系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双井法庭庭长赵玉福之堂侄,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故将此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赵鹏翀系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双井法庭庭长赵玉福之堂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回避情形。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因该特殊原因,不宜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故其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上述案件诉讼材料移送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陈学芹审判员 张 灵审判员 黄 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金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