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5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盛福、林金秀、黄福祥、沈君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盛福,林金秀,黄福祥,沈君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5民初2377号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东路64号(百花金城小区*号楼)。法定代表人:卢志强,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礼才,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职员,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黄盛福,男,198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林金秀,女,1989年4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黄福祥,男,197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沈君鑫,男,197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盛福、林金秀、黄福祥、沈君鑫金融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罗琳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童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