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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民初3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步云天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2016民初330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明兴鞋业行,广州市步云天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3302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明兴鞋业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经营者:孙少章。被告:广州市步云天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危潮忠。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良,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明兴鞋业行、广州市步云天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左 斯审 判 员  陈锦堂代理审判员  谭碧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雅莉谭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