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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2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与张行伟、马宝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张行伟,彭世英,马宝龙,关宇秋,李微,张行波,刘秀娟,罗长河,韩艳萍,兰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2执3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铁北区。负责人:陈志强职务:支行长被执行人:张行伟。被执行人:彭世英。被执行人:马宝龙。被执行人:关宇秋。被执行人:李微(关宇秋妻子)。被执行人:张行波。被执行人:刘秀娟(张行波妻子)。被执行人:罗长河。被执行人:韩艳萍(罗长河妻子)。被执行人:兰志胜。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与彭世英、韩艳萍、李微、张金英、兰志胜、刘秀娟、张行波、马宝龙、罗长河、关宇秋、张行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建三江农垦法院(2014)建商初字第48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廷彦审判员  于文和审判员  熊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