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业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业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1789号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强。被告张业成。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业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剩余部分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审判员 鄂义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