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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终2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文海与董学河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海,董学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2165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海。被执行人董学河。案由:承揽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张文海与被执行人董学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4813.8元。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董学河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被执行人董学河名下有车辆登记(津H、津A、津C车辆现本院已查封,现车辆不知去向)、被执行人董学河名下房产登记(房产证号:12**,现本院已轮候查封)。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董学河现暂无给付能力不知去向且财产暂不能处理,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216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