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民申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玉中与段好运、田红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玉中,段好运,田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民申1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玉中,男,汉族,1962年4月23日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段好运,男,汉族,1968年12月23日生。一审被告:田红军,男,汉族,1973年2月4日生。再审申请人李玉中因与被申请人段好运及一审被告田红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2民终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玉中申请再审称:(一)段好运应将非法占有的“浮财”予以返还。(二)段好运当众辱骂李玉中母亲,应赔偿精神损失。(三)李玉中于2015年9月18日向一审法院提交调查收集证据书面申请及证据保全申请,但一审法院没有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和保全,申请没有超出举证期限。(四)二审开庭仅一名法官,开庭程序违法。本院认为:(一)李玉中所称的段好运非法占有的“浮财”是指原属单位所有的办公用品,李玉中称财产应当返还给单位。李玉中所在单位并未提出返还的主张,李玉中本人也无其单位的授权,原审认定李玉中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并无不当。(二)李玉中称段好运当众辱骂其母亲,却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三)李玉中虽称其于2015年9月18日就提交了调取和保全证据的申请,但一审卷中并无相关记录,且2015年10月20日一审庭审笔录中也无相关的内容。故李玉中称其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的调取和保全证据申请,缺乏依据。(四)本院二审卷中询问笔录显示,本案二审已告知李玉中二审不再开庭审理,采取书面询问方式,李玉中也未表示异议。故李玉中称二审开庭程序违法,缺乏依据。综上,李玉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玉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单国生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代理审判员 宋永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天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