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颜某某与刘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502号申请执行人颜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颜某某与刘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鄂0116刑初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颜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义务,但此后其未予履行。2016年9月21日,本院作出(2016)鄂0116执502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刘某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暂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及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刑初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刑初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本案可以执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立军 来源:百度“”